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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救助貧困殘疾大學生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4-11-04 14:22 點擊數: 字體:【  

爲有效實施扶殘助學行動,救助貧困殘疾大學生就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若幹意見(jiàn)》(國辦發[1999]84号)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法。
一、救助的範圍和對象
1、 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錄取普通高等院校的貧困殘疾大學生;
2、 在國家普招計劃内,通過提前招生考試,錄取面向殘疾人的高等院校的貧困殘疾大學生;
3、 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通過全省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的貧困殘疾大學生;
4、 通過全國研究生招生統一考試,被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錄取的貧困殘疾研究生;
5、 參加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03年以後取得大學專科或本科畢業文憑的殘疾大學生。
二、救助對象的條件
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有下列條件:
1、 本省生源;
2、 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标準》,并持有本省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 救助對象須家庭生活貧困:城市的爲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cūn)的爲因災、因病、困殘造成的特困戶。
三、救助标準
救助貧困殘疾大學生,實行入學(或畢業)一次性救助和學年救助相(xiàng)結合。救助具體标準:
1、 考取大學專科的中度以上貧困殘疾大學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輕度的爲800元;
2、 考取本科的中度以上貧困殘疾大學生一次性救助1500元,輕度的爲1000元;專科升本科的按本科标準補齊;
3、 新考取的中度以上貧困殘疾研究生一次性救助2000元,輕度的爲1500元;
4、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大學專科畢業的中度以上殘疾人,一次性救助1500元,輕度的爲1000元;本科畢業的中度以上殘疾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輕度的爲1500元;
5、 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貧困殘疾大學生,從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救助500元;
6、 在校的貧困殘疾大學生每學年隻能申請救助一次。
四、救助的申報審批程序
1、 個人申請
① 新錄取的、自學考試畢業的由本人在入學前(或畢業後)向戶口所在縣(市、區)殘聯提出申請;省内高校的在校貧困殘疾大學生申請學年救助,須持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救助助審核證明,向所在學校申請;考取外省高校的申請學年救助,由本人持相(xiàng)關證明向原戶口所在縣(市、區)殘聯提出。
② 申請者須提供本人身分證、殘疾人證、高等院校新生入學錄取通知(zhī)書(shū)、自學考試畢業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cūn)特困戶相(xiàng)關證明(包括:農村(cūn)特困戶救助證、其它證明貧困的材料等)。
③ 申請者須填寫《安徽省救助貧困殘疾大學生審批表》。
2、 縣(市、區)殘聯和高校初審
各縣(市、區)殘聯對申請救助的殘疾大學生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登記,于9月10日前報市殘聯。
本省在校的貧困殘疾大學生申請救助由所在高校負責初審,于9月10日前報所在市殘聯。
3、 審核審批
① 市殘聯對縣(市、區)殘聯和高校報送的材料進行複核,經同級财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于9月30日前報省殘聯申請省級救助資金;
② 省殘聯對市殘聯申報的救助對象核準後于10月15日前報省财政廳。
五、救助資金來源渠道
救助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捐贈、贊助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新入學(或畢業)一次性救助資金由省和設區的市各負擔一半;學年救助資金由省級全額負擔。
六、救助資金的撥付、發放(fàng)
救助資金由市殘聯統一發放(fàng)給求助對象,其中新入學(或畢業)、省外高校皖籍貧困殘疾大學生學年救助,由高校所在市殘聯直接發放(fàng)或委托高校發放(fàng)。
省級負擔的救助資金,由省财政廳直接下撥各有關市财政局。
七、監督檢查
1、 各級殘聯、财政部門和高校應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對經審查不符合救助對象和條件的,應書(shū)面通知(zh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 縣(市、區)、高校應對申請救助的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救助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每年救助工作結束後,應将救助對象、資金使用情況公布于衆,接受群衆監督。
4、 各級殘聯使用救助資金情況應接受财政、審計和上級殘聯監督檢查。
5、 救助對象弄虛作假,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市殘聯收回已發放(fàng)的救助資金。
6、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 以出具假證明、僞造證據等弄虛作假行爲,騙取救助資金的;
② 以隐瞞等手段套取省級求助資金的;
③ 截留、克扣、擠占、挪用救助資金的。
八、其它
1、 本辦法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2、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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