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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核發管理

發布時間:2014-11-04 14:24 點擊數: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shì)經國家批準的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專用證件,其效用主要體現(xiàn)在:
(1)證明殘疾及其殘疾類别、等級的憑證;
(2)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及扶助規定,維護合法權益的依據;
(3)制定工作計劃,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規定: 凡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标準》的視力、聽(tīng)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等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身有殘疾尚未達到規定标準者,不能發給殘疾人證。
地方殘聯如何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
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是(shì)各級殘聯的職責,是(shì)殘聯管理職能的重要體現(xiàn),是(shì)殘聯的經常性工作。各級殘聯要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作了明确規定:
(1)殘疾人證由省級殘聯統一編号,縣級殘聯負責核發和管理。
(2)以《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标準》認定發證。對于明顯殘疾,易于認定殘疾類别、等級者,可直接認定發證;縣級殘聯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别、等級者,請縣及縣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檢查後認定核發。
(3)嚴格按殘疾類别、等級和殘疾人證各欄具體要求填寫殘疾人證,并登記造冊,建檔立卡。
(4)殘疾人康複脫殘、死亡要及時收回殘疾人證;殘疾人證遺失要及時注銷并補辦新證。
(5)規範殘疾人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杜絕向非殘疾人發證。
制發殘疾人證不得向殘疾人收費(fèi)
由于我國殘疾人生活水平低且短期内難以改善,國家指定制發殘疾人證不向殘疾人收費(fèi)。财政部、國家計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批準收取殘疾人證工本費(fèi)的通知(zhī)》(财綜字[1997]131号)中明确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及以下各級殘聯向殘疾人發放(fàng)殘疾人證時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費(fèi)。
财政部《關于制發殘疾人證經費(fèi)負擔問題的通知(zhī)》(财社字[1997]164号)進一步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向中殘聯領取殘疾人證繳納的工本費(fèi)(每證055元)由省級财政負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以及以下各級殘聯向殘疾人核發殘疾人證時,一律不得收取費(fèi)用。各地殘聯在核發殘疾人證過程中發生的證件運輸、保管及登記、申領等相(xiàng)關費(fèi)用,由同級财政部門在每年核定殘聯事業費(fèi)時統籌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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