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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康複服務協議(y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7-09 11:05 來源:市殘聯 作者:童仁平 點擊數: 字體:【  

蕪湖市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康複服務協議(y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政策解讀

 

近日,蕪湖市殘聯、蕪湖市教育局、蕪湖市民政局、蕪湖市衛生健康委和蕪湖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了《蕪湖市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康複服務協議(y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xiàn)就政策有關内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爲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jiàn)》皖政201884号)精神,我市出台了《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的實施意見(jiàn)》蕪政201873号),實施意見(jiàn)“四、加強監督管理”明确要求,“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複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202010月底,安徽省殘聯、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了《安徽省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康複服務協議(yì)管理辦法(試行)》(皖殘聯〔202044号)。爲切實将省、市關于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管理的政策要求落到實處,市殘聯結合工作實際,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jiàn)的基礎上,聯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出台了《實施細則》,爲我市殘疾兒童康複定點機構的認定、監督和管理提供了依據,是(shì)我市殘疾兒童康複定點機構發展的基本規範性文件。

二、總體考慮

一是(shì)全面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jiàn)》皖政201884号)和《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的實施意見(jiàn)》蕪政201873号)精神,将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制度落實到位。

二是(shì)貫徹落實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制度,努力實現(xiàn)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複服務”,進一步增強殘疾兒童家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康複服務,健康成長。

三是(shì)通過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康複服務規範化建設,維護殘疾兒童合法權益,健全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制度體系,增強殘疾兒童服務供給能力,提升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促進殘疾兒童康複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三、适應範圍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是(shì)指依法辦理登記并承接殘疾兒童康複救助項目,爲殘疾兒童提供診斷、評定、治療、訓練、輔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複服務,由縣級以上殘聯會同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認定并簽訂康複服務協議(yì)的機構。

四、主要内容

《關于印發〈蕪湖市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康複服務協議(y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zhī)》主要包括《通知(zhī)》和《實施細則》兩部分。

《實施細則》分爲6章共27條。主要包括:

(一)總則。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是(shì)指依法辦理登記并承接殘聯殘疾兒童康複救助項目的機構應當按照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标準開展服務活動。

确定定點機構服務資格的原則。合理布局,就近就便;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公平,擇優選擇;規範有序,動态管理。

定點機構服務資格申報和準入。申報定點機構服務資格和條件,包括場地設施要求、人員(yuán)配置要求和服務能力要求等。機構準入認定要按照受理申請、審核、公示和簽訂服務協議(yì)等規範程序辦理。

服務監督與協議(yì)管理。對定點機構實行協議(yì)管理,按照“誰認定、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殘聯組織與所認定的康複服務機構簽訂協議(yì),雙方按協議(yì)規定承擔各自責任與義務。

違規處理定點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由協議(yì)簽訂的殘聯下達書(shū)面整改通知(zhī)書(shū),督促其改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定點機構服務資格服務協議(yì)自動終止。

(六)附則。實施細則頒布之前已認定爲我市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的現(xiàn)有定點機構,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調整管理權限,并完善規範服務協議(yì)管理。本《實施細則》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五、政策特點

(一)申報準入方面。明确了定點機構服務資格申報和準入條件。對審批登記、執業資格、場地、人員(yuán)、認定程序、服務能力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量化指标要求,進一步規範了定點機構的準入标準。

(二)監督管理方面。進一步厘清了殘聯和相(xiàng)關單位的責任範圍。定點機構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殘聯組織會同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xiàng)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誰認定、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定點機構康複服務實行協議(yì)管理。

(三)違規處理方面。劃出取消定點機構服務資格的底線(xiàn)。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違反服務協議(yì)約定的、考核不合格的、弄虛作假套取資金及違反法律法規失信等情形的,在終止服務協議(yì)基礎上分别明确了取消其定點機構服務資格及取消服務資格年限,确保機構誠信健康發展。

(四)責任聯合聲明。在服務場所顯要位置張貼《蕪湖市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責任聯合聲明》(殘聯系統直屬康複機構除外)。我市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定點機構是(shì)獨立法人主體或獨立民事主體;與各級殘聯無隸屬關系,僅承接殘疾兒童康複救助項目;定點機構在開展殘疾兒童康複服務過程中,獨立承擔相(xiàng)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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